丹东:以负面清单约束纪检监察干部行为
发布时间:2017/9/4 10:46:00 来源:丹东市纪委 浏览:()
日前,丹东市纪委召开常委会,审议通过《对纪检监察干部干预执纪审查工作情况实行登记报备的规定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规定》)。
《规定》共分7条,把纪检监察干部在执纪审查工作过程中,凡发生干预、过问、打听、请托说情打招呼等行为的,一律按《规定》要求由审查组组长负责填写《纪检监察干部干预执纪审查工作情况登记表》,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,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提出具体办理意见,报市纪委分管领导、主要领导审批。具体承办部门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,办理结果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备案。
《规定》明确,对存在干预执纪审查工作行为的纪检监察干部,由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视情节,给予谈话提醒、批评教育、通报批评、诫勉谈话等组织处理;构成违纪的,依纪依规给予纪律处分。被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的,相关材料装入廉政档案。
同时,《规定》还明确,执纪审查人员对纪检监察干部干预执纪审查工作情况,未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,甚至故意跑风漏气、泄露案情并对执纪审查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,按相关规定严肃问责。